单位和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损毁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3、丢失、损毁空白定额发票或丢失、损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1)票面为5元及以下(含5元)的:处每本罚款2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元的:处每本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3)票面为20元的:处每本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4、丢失、损毁空白定额发票:
(1)票面为50元的:处每本50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0元的:处每本1000元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5、丢失、损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1)票面为50元的:处每本罚款2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0元的:处每本罚款500元,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