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的第80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则;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由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六)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七)配备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1份;
(二)《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清单1份;
(五)大型技术设备清单1份;
(六)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1份;
(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各1份。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7349 8527351 852734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窗口受理审查申请材料;3、部门实地勘查;4、窗口发认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