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处。
2、有关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