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新、改、扩)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4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申请条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办理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1、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旗县区安监局转报意见)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23 8521298
办理流程: